导读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人及残障人士的监护保障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社会关注的重要议题。意定监护制度为特定群体自主规划晚年生活筑牢法治根基。2025年9月,新修订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规定居(村)委会可作为意定监护协议的见证人。这一规定为意定监护制度落地提供了除公证之外的“家门口”便捷路径,但如何推动这一规定成为可落地的实操规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参与创设“意定监护见证﹢财产公证提存”模式,通过协议分类约定、履职协同配合、监督闭环运行的三重保障机制,为居(村)委会见证意定监护制度从“原则性规定”走向“规范化实施”提供了实践样本。
母亲年近古稀 残疾儿子谁来守护
罗阿姨与丈夫育有一子小刘。丈夫离世后,年近七旬的罗阿姨便与儿子相依为命。不幸的是,小刘自幼患有智力残疾,日常生活起居全靠罗阿姨一人照料。
2024年,为了更好地保护儿子的权益,罗阿姨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小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为小刘的监护人。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罗阿姨的诉请。
然而,拿到判决书的罗阿姨依旧忧心忡忡:“我如今身体还算硬朗,但毕竟上了年纪。万一哪天我倒下了,该怎么办?”她曾与关系亲密的侄子张某商量,希望在自己失能之后,由侄子照料他们母子。但因缺乏专业指引和规范流程,罗阿姨始终未能与侄子签订正式的意定监护协议。
更让罗阿姨揪心的是,就算找到了意定监护人,一纸协议是否能为他们提供保障?自己失能后,如何保证辛苦积攒的两套房产和数百万元存款能切实用于自己和儿子小刘的医疗及养老?这件事成了罗阿姨的一块心病。
权益新规落地 联动破解监护难题
2025年9月,上海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明确除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外,还可利用见证机制,在属地居(村)委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参与见证下,在家门口完成意定监护设立流程,并鼓励将协议信息告知民政部门或居(村)委会,同时支持专业性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或提供监护监督服务。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为意定监护制度的落地提出了更多细化指引,为老年人借助意定监护规划未来提供了更为规范、便捷的途径。
在案件判后回访中,罗阿姨向法官倾诉了自己的担忧。了解相关情况后,静安区法院牵头协调罗阿姨居所地的唐家沙居委会、静安区“银发盾牌”公益项目、闸北公证处、残联及公益律师团队等多方力量,共同探索居(村)委会见证意定监护协议的具体操作流程。经过反复研讨与沟通,最终创新形成“意定监护见证﹢财产公证提存”方案。
2026年1月5日,在唐家沙居委会和“银发盾牌”公益项目的见证下,罗阿姨和侄子正式签订《意定监护人身关系协议》及《人身照管和财产管理协议》,明确侄子张某作为自己和儿子小刘的意定监护人,对人身照管与财产管理的细节等作了约定,并同步向公证处申请财产提存监管。静安区法院还配套出具《被监护人人身和财产管理清单》,列明被监护人生活所需、个人习惯等信息,为监护人履行职责提供参考。
“以前总担心自己百年之后,智力残疾的儿子无人照料,现在有了法院的专业指导和这份意定监护协议,我终于能安心了。”困扰自己多年的心病得以化解,罗阿姨感激地说道。
这是上海市落实由居(村)委会见证意定监护协议的一次重要实践,不仅为类似困境家庭提供了新思路,更为意定监护制度的落地与完善提供了基层样本和可复制的操作路径。
“三保险”制度创设 夯实被监护人权益保障
司法实践中,意定监护的首要难点在于适格监护人的选定与履职的全程监督,而人身照料与财产事务分开处置也是财产关系复杂情况下监护履职的常见形态。以罗阿姨与其子的监护需求为例,如何既满足被监护人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等需要,又确保财产不被滥用、保障其长期生活质量?
对此,静安区法院联合多方协作,首创协议分类约定、履职协同配合、监督闭环运行的“三保险”制度,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障体系,为居(村)委会见证意定监护协议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支撑。
协议分类约定方面,人身照管和财产管理协议将被监护人的人身照管和财产管理进行了明确分离:人身照管协议详细列明被监护人的生活习惯、饮食偏好、医疗需求等个性化信息,财产管理协议则专门约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规则。
履职协同配合方面,被监护人的人身照管由监护人负责,监护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等服务;财产则根据意定监护协议由公证处分别分类管理,监护人按需申请支取,确保财产使用的透明性和安全性。
监管闭环运行方面,“多方联动监督”机制同步建立:居委会定期了解监护协议的履行情况,街道助残员持续调查被监护人的生活状况、财产管理情况等,居委会老龄干部也会及时跟进反馈。
“该模式通过制度设计,将监护的‘管理权’与‘支配权’适度分离,既尊重了被监护人的自主意愿,又降低了监护不善的风险。”静安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傅朱钢表示。
静安区法院还参与编写了《意定监护见证活动操作指引》,以及配套的意定监护协议、见证记录表、财产监管申请书等7类文本材料,构建起“协议签署—监护履职—跟踪监督”的全链条闭环保障体系,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范本。
法理解析
见证实现“双托举”
在社会实践中,“我死了,孩子怎么办?”的监护困境是“老养残”家庭最核心的焦虑。“老养残”家庭往往没有法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选择“托付”对象一般也非近亲属,如何有效规范监护履职,是一个亟待破解的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为“老养残”家庭提供了“托付余生”的全新方案。本案例就“老养残”家庭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效力及后续监护履职监督等进行了探索。
首先,罗阿姨能否通过意定监护进行“双托付”?
相较于法定监护,意定监护赋予老年人根据个人意愿选择监护人的权利。本案中,罗阿姨、未来监护人张某就罗阿姨自身及其儿子的监护事宜签订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可以“双托付”?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考量:
一是当事人在订立意定监护协议时是否具备监护人身份。监护关系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非法定监护人所订立的委托监护不发生法律效力。罗阿姨之子系智力残疾,法院于2024年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罗阿姨为儿子的监护人,故罗阿姨系合法监护人。
二是意定监护人身关系与财产管理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双方在两份协议中约定,协议签订后,协议双方愿意接受合同约束,但罗阿姨仍然是儿子的监护人;只有当所附条件成就时,即罗阿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才由未来监护人行使监护权,并代罗阿姨履行其对智力残疾儿子的监护职责,故罗阿姨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儿子签署意定监护协议亦属其职权范围事项,当合法有效。
其次,为什么要对罗阿姨及其子的意定监护进行见证?
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在第二十条中新增了老年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除了公证外,还可以邀请居(村)委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单位进行见证的规定。
相较于事后的监护人指定、监督人设定、监护履职监督等司法审判工作,人民法院事前积极联合街道、民政、公证、社会组织、居(村)委会等单位和组织,引导老年人对意定监护协议内容、监护监督事项、监护启动前的委托代理事项、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老年人生活规划需求、财产管理处理、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约定,这对促进协议内容完善及成立生效具有积极意义。
本案中,居委会不仅对罗阿姨与侄子签订意定监护协议进行见证,而且作为基层自治组织,熟悉被监护人日常情况,如发现监护人侵害两被监护人情况,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侄子张某的监护人资格。
再次,如何做好被监护人的人身照管与财产监护?
为确保监护人妥善履行监护职责,应通过内、外监督方式形成闭环。
一是“意定监护见证﹢财产公证提存”模式。居委会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进行现场见证,公证处对相关财产进行保管提存,未来监护人根据相关协议申领生活照护费,医疗、护理及康复费,以及善后丧葬费用等,该分类约定方案,为罗阿姨及其子今后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明确监护履职报告。主动公开监护情况,提升监护的透明度,协议要求监护人取得监护权后每年主动向残联、居(村)委会和监督人书面报告一次监护履职情况,将被监护人的人身照管情况、医疗救治、重大财产处置、收支情况等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三是设立监护监督人。外部监督也是有效的监督方式,“银发盾牌”公益项目担任意定监护监督人,对后续监护履职进行监督和回访,为意定监护再加一道强有力的外部保障。
专家点评
传承中华优秀文化 筑牢意定监护之基
华东政法大学讲师、中美老龄问题研究中心秘书长 孙颖
“意定监护”要在中国社会实现良法善治的落地效果,应当立足我国基本国情,自觉融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吸取相关治理智慧。静安区法院的实践探索,为传统治理智慧与现代民事法律制度的深度融合提供了有益范本,也为新时代司法参与基层治理、护航养老事业发展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第一,完善居(村)委会见证机制,彰显区域性民事自治的传统治理智慧。数千年来,中国人的民事生活始终与特定区域空间紧密联结,从古代的“闾里”“街坊”到现代的社区,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网络。特定区域的公序良俗、舆论评价与权威认同,对以养老敬老为核心的传统民事规范起到了重要的建构与保障作用。这种区域性民事自治模式,兼具制度弹性与实践理性,能够精准适配民事生活的复杂性,蕴含着丰富的治理智慧。
如何将传统区域性民事自治智慧转化为现代社区治理效能,成为新时代基层治理的重要命题。在此背景下,静安区法院以法治力量护航居(村)委会参与意定监护实务,具有多重法治与社会价值。
一方面,居(村)委会可在协议签订前协助审查当事人真实意愿、提示法律风险,在协议签订后开展常态化监督管理,形成全链条、全方位的权利保障闭环,切实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居(村)委会通过具体事务指引,将高质量监护标准延伸至各类监护场景,以点带面培育区域内尊老爱老、依法监护的良好风尚,助力基层养老治理体系完善。
第二,践行“如我在诉”意识,契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法治内涵。在《意定监护见证活动操作指引》的形成过程中,静安区法院的法官们也参与起草工作。法院提供全程法治支撑与保障,法官也进行了法律宣传、法理释明。这一履职姿态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对司法官员的社会定位高度契合。
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立法层面确立已逾十年,但实践运行效果尚未达到预期,核心症结在于规则实施环节不够完善,加之监护事务本身矛盾繁杂,极易引发各类民事纠纷。静安区法院联合相关部门,从“见证”这一关键环节切入,参与制定操作指引,有效填补了实践空白,打通了制度运行堵点。从法治历史视角审视,这种合理补位、统筹协调的司法实践,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民为邦本”“以和为贵”等精神内核一脉相承。
司法活动适时介入、有效调和,这种履职理念根植于中华传统文化特有的“天道责任”与“时代担当”。正如荀子所言:“故法而议,职而通,无隐谋,无遗善,而百事无过,非君子莫能。”古代司法官员所秉持的“君子风范”,核心就在于立足实践完善法律运行、广泛吸纳民意畅通治理路径。
因此,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持续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养分,才能让现代法律制度更贴合中国实际、更彰显中国特色、更惠及全体人民。(郭燕 李海有 陈润文)
来源:人民法院报线上炒股配资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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