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徐某于2012年结婚,双方都是再婚且未生育子女。婚后,徐某没有工作,主要在家照料岳父。2020年9月,李某给徐某出具了一份手写字据,承诺每月给徐某3000元生活费,并在一年后为徐某办理北京户口。2023年10月,李某以感情破裂为由首次起诉离婚,但被法院驳回。2025年,李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徐某同意离婚,但要求李某给予经济补偿,理由是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照料李某父亲长达十余年,尽到了家庭照料义务。
法院认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本案中,原被告相识、结婚已十余年,因双方均系再婚且没有生育子女,加之性格差异,导致隔阂加剧。原告在被判决不准离婚一年后再次坚决起诉离婚,被告也同意附条件离婚,因此夫妻关系不再有继续维持的必要,依法应准许双方离婚。考虑到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照顾李某父亲的事实,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法院酌定李某在离婚时给予徐某50万元经济补偿。
法官指出,离婚经济补偿不再以夫妻分别财产制为前提,只要一方在婚姻中负担较多家务劳动,离婚时就有权请求补偿。本案中,徐某长期照料老人,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明显承担了更多家庭义务,符合请求补偿的法定条件。李某出具的字据虽不直接构成具有强制履行效力的合同依据,但能佐证双方曾就经济补偿达成初步合意,可作为重要参考。鉴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十余年,徐某为家庭付出诸多,最终酌定李某支付50万元经济补偿,既认可了徐某家务劳动的价值,又兼顾了公平与实际履行可能。
家务劳动并非“无价”,其创造的家庭福祉和社会价值不容忽视。法律通过经济补偿形式,致力于矫正因家庭分工导致的权利义务失衡,实现离婚时的实质平等。本案中男方获补偿,表明法律基于事实与贡献进行评价,倡导建立平等、互助、互谅的现代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正规股票配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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